本人于2003年5月开始在某私立学校任教,期间曾签过2次劳动合同,第二份合同已于09年12月到期,到期后至今未签过合同,也无任何人和我谈及劳动关系的.问题,现在是10年6月,学校决定裁减人员,将我裁下,而且要求在2天内办好离职手续并离开学校,且赔偿金按每年500元支付(之前一年内的月平均工资约1300-1500元),请问,这样合理吗?如果学校坚持的话,我是应该找劳动部门还是法院进行裁定?
劳动法 辞退问题
文思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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