试用期的第一天就签定了劳动合同,合同是劳动局标本版本的。
上面写了一些事项,写了试用期时间和试用期工资,但是在“正常工作时间工资”(我的理解是转正以后的工资)打了一个斜线,后面初始工资写了和试用期一样的工资。不知道我的'表达清楚不?我想问的是 听说试用期转正是不再重新签订合同的。也就是说之前签的合同有效期就是三年了。但是上面并没有写清楚转正以后工资多少,只写了转正初始工资,这是什么意思呢?难道三年之内合同上面都是斜线么?难道这就意味着转正以后不加工资吗?因为写的初始工资和试用期是一样的数目。希望莞版有人可以替我解答一下
关于试用期和转正劳动合同的问题
文思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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