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有一同事原任公司采购一职,2008年1月3日起被公司强行调至人事部前台上班,因此提出离职,离职日为2008年1月25日。
但今天公司却以该同事未将采购工作交接清楚为由,而再次要求该同事再去做采购部分工作,否则1月25日将不结算工资与该同事。
请问一下,这样做是否合法?该同事有权拒绝该要求吗?
职责权限、离职工资结算?大纲
文思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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